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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可以同时适用没收财产刑。”
3. 在王过渡案中,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和上述《意见》,依法决定对王过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违法所得涉及的两处房产实施强制执行。
4.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在王过度案中,其余17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王过度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过度及其团伙成员进行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并对违法所得财产进行了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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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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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视点小U 于 2024-05-14 09:39:42发表在中视快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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