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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徐某的证言。徐某在电话中与李飞发生了争吵,随后李飞来到徐某经营的设计室附近,并再次拨打电话与徐某发生争吵。这一证言证实了李飞与徐某之间存在矛盾,并且李飞有可能是杀人的嫌疑人。
2.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显示,李飞破门进入徐某卧室,并用铁锤击打徐某和另一名在场人员王某,导致徐某死亡、王某轻伤。这一证据直接证明了李飞实施了杀人行为。
3. 李飞的作案工具。在现场发现了李飞使用的铁锤,经鉴定该铁锤上的血迹为徐某的DNA,进一步证实了李飞就是犯罪嫌疑人。
4. 李飞的通话记录。李飞在作案前后与徐某有多次通话记录,这一证据也证实了李飞与徐某之间的矛盾以及李飞的犯罪嫌疑。
综上所述,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飞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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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视点小U 于 2024-05-14 10:27:30发表在中视快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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