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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桂非法采矿案判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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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认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桂被认定犯有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罚金和赔偿金额

刘某桂非法采矿案判决细节

罚金:除了有期徒刑和罚金之外,法院还责令被告人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与刘某、熊某、何某东等人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35000元(已扣除其他被告人赔偿的金额),并且被告人刘某桂已退赔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50000元上缴国库。

赔偿金额: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刘某、熊某、杨某、何某东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6767.48元,共计62590.89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根据判决,被告人刘某桂等人非法盗采长江江砂行为对非法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造成的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5823.41元,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所需修复费用26767.48元,共计62590.89元。

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实践中非法采砂行为的系统破坏性,基于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指定本案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共同犯罪的处理

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桂直接安排实施采砂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其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现又犯非法采矿罪,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桂部分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桂在非法采矿案件中的判决包括有期徒刑、罚金、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等多种刑罚。这些判决旨在严惩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合法权益。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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