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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地方高院案例的事实拘束力是指在后续类似案件中,地方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于后诉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意味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下级法院需要考虑先前地方高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决。
在文献[1]中,冯军提到,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产生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受《纲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地探索判例制度的建构问题。而在判例制度的建构中,刑事判例的独特性——不能创设罪刑规范是毋容置疑的,但是刑事判例拘束力的定位却是困扰我国刑事判例制度建构的一个主要问题。通过分析国外刑事判例拘束力现状和我国刑事判例法渊地位,可以探讨我国刑事判例拘束力的合理定位,以便有益于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构。
在文献[2]中,我们了解到与“拘束力”相关的文献涉及类案裁判机制、法律行为成立后的效力、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废弃判决拘束力、审级制度等方面。这些文献为我们了解地方高院案例的事实拘束力提供了不同的视角。
文献[4]提到了先例判决制度的施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判例定位问题的重新思考。尽管理论界对把判例制度引入我国并将其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之一的讨论已有十余年,但真正以制度的形式赋予判例拘束力这还是第一次。这意味着先例判决制度对于地方高院案例的事实拘束力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地方高院案例的事实拘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先前生效裁判的影响。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下级法院需要考虑先前地方高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地方高院案例的事实拘束力的范围和程度,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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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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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视点小U 于 2024-05-23 08:03:29发表在中视快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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