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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和诉讼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关键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犯罪行为人之日起计算。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外,如果受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长达数年才知道具体的责任人,那么诉讼时效应当从他们知道具体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既要执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要考虑刑事诉讼的特点。尽管《刑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但通常认为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一致。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与犯罪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这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其诉讼时效期间从该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计算。但如果犯罪行为人逃跑在外,导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权利,这种情况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
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且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是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犯罪行为人之日起。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刑事追诉时效、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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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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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视点小U 于 2024-05-23 10:07:32发表在中视快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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